司法院院字第1199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19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19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20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月1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0 页 | |
本件除第一问系属具体事实,按照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,应不解答外。第二问关于刑法之减轻,祇须援用减刑法条,即不说明减轻分数,及减轻后刑之限度,亦非违法。
声请书
附湖北高等法院原代电
南京司法院院长钧鉴。案据巴东县承审员王章本年八月马代电称。兹有甲、乙失窃。延请巫师作法。指称系丙、丁所盗。竟率众侵入丙、丁住宅。将其吊拷勒令赔偿。关于甲、乙罪刑部分。分下二说。甲说、谓甲、乙共同侵入丙、丁住宅。将丙、丁吊拷勒令赔偿之所为。系欲达恐吓使人交付所有物之目的。伤害人之身体乃欲达该目的之手段。是盖以犯恐吓罪之方法或其结果而犯侵入住宅暨伤害之罪。依刑法第七十四条应从一重之恐吓罪处断。乙说、谓甲、乙非刑吊拷剥夺人之自由。系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。依刑法第七十四条应依同法第三百十六条第一项、第三百十八条第一项较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从一重之伤害罪处断。而不应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与第三百七十条第一项拟处。以上二说。究以何说为当。此应请解释者一也。再查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载。无期徒刑减轻三分之一者。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减轻二分之一者。为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是明示减轻时应说明以上以下期限之范围。再就该范围内定其刑期。假如法院判决时仅说明减轻。而不说明减轻之分数。及以上以下期限之范围。关于此点。亦分两说。甲说、谓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。系明示减轻之方法。法院判决应仿此例说明减轻之分数及以上以下期限之范围。再就该范围内酌定刑期。否则可以任意伸缩。即为违法。乙说、谓仅说明减轻。无庸说明减轻分数及以上以下期限之范围。二说究以何说为是。此应请解释者又一也。如假定以甲说为是。但刑法分则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度刑之规定。各有不同。有六月以下者。有一年以下者。亦有二年、三年、五年、七年、十年、十二年、十五年以下者。关于各该条减轻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时。以上以下期限之范围最易淆混。可否逐一列举。俾便遵循。理合代电呈恳转请解释令遵等情。到院。理合转电钧院鉴核。解释示遵。俾便转令依照办理。实为公便。湖北高等法院东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