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33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232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233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234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3月1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7 页 | |
损坏轨道致生火车往来之危险,即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之既遂罪,如损坏未遂或损坏既遂而未致发生危险者,依同条第五项规定,应以第一项之未遂罪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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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234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3月1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7 页 | |
损坏轨道致生火车往来之危险,即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之既遂罪,如损坏未遂或损坏既遂而未致发生危险者,依同条第五项规定,应以第一项之未遂罪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