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39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23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23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24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3月1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0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769、770 条 ( 19.12.26 )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8 条 ( 19.02.10 ) |
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定之登记机关现未设立,在该编施行前占有不动产,具备该编第七百六十九条或第七百七十条之条件,依该编施行法第七条、第八条之规定,于得请求登记之日起(即施行之日起)应视为所有人,其所有权之取得,乃基于法律施行之效果,自属依法取得所有权,但须注意院字第六四零号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