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74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275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276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5月20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3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律师在曾任兼理司法县长或承审员时,所处理之案件,既系本诸审检职权之作用,自应同受律师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限制,该款所谓处理,自不以参与裁判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