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75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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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276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5月2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3 页 | |
律师在曾任兼理司法县长或承审员时,所处理之案件,既系本诸审检职权之作用,自应同受律师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限制,该款所谓处理,自不以参与裁判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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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4年5月2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3 页 | |
律师在曾任兼理司法县长或承审员时,所处理之案件,既系本诸审检职权之作用,自应同受律师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限制,该款所谓处理,自不以参与裁判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