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77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276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277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278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5月2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4 页 | |
债务人之不动产,经法院宣示假扣押后,尚在抗告中,复将该不动产为设定抵押权之登记,自得依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涂销其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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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4年5月2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4 页 | |
债务人之不动产,经法院宣示假扣押后,尚在抗告中,复将该不动产为设定抵押权之登记,自得依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涂销其登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