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82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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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283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5月2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8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13 条 ( 19.12.26 ) |
(一)不达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者,在未依法撤销以前,应认为有行为能力。
(二)未满十六岁人与人结婚,虽属违法,然既系结婚,以无犯罪故意,故不成立犯罪。
(三)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,系奸淫未满十六岁之女子,若为已婚之妇,则不成立该条之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