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18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317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318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319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0月7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4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 条 ( 24.01.01 )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8 条 ( 24.01.01 ) |
扣押之赌具、赌洋,并非违禁物,不得单独没收,既经处分不起诉,应查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项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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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0月7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4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 条 ( 24.01.01 )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8 条 ( 24.01.01 ) |
扣押之赌具、赌洋,并非违禁物,不得单独没收,既经处分不起诉,应查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项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