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26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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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327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0月2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9 页 | |
(一)应贴印花之文件,未贴印花,或贴用时漏未盖章画押,于交付或使用后,已经补贴,或已补盖图章,不得再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处罚。
(二)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,应予科罚之事件,按照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第二条之规定,应由地方法院刑事庭以裁定行之。
(三)不服裁定,得依该规则第四条第一项,向该管高等法院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