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35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336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337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1月22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5 页

相关法条:国籍法 第 2 条 ( 18.02.05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外国女子为中国人之妻,如已合法取得中华民国国籍,嗣后离婚,其国籍并不因之丧失,故离婚前虽未声请备案,而于离婚后苟无丧失国籍之原因,仍得补行声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