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38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337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338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339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1月2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7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985、1052 条 ( 19.12.26 ) |
夫出外生死不明,已逾三年,依法固得为离婚之原因,但未经判决离婚,或死亡宣告,其婚姻关系仍属存在,倘妻改嫁,即不能谓非重婚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337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338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339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1月2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7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985、1052 条 ( 19.12.26 ) |
夫出外生死不明,已逾三年,依法固得为离婚之原因,但未经判决离婚,或死亡宣告,其婚姻关系仍属存在,倘妻改嫁,即不能谓非重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