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49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34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34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35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1月2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6 页 | |
(一)受理选举诉讼之司法机关,如果其执行审判职务者确犯刑法上之渎职罪,当事人自可依法向该管官署告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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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1月2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6 页 | |
(一)受理选举诉讼之司法机关,如果其执行审判职务者确犯刑法上之渎职罪,当事人自可依法向该管官署告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