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56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355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356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357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1月2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4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41 条 ( 24.01.01 )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01 条 ( 24.01.01 ) |
查刑法第四十一条之易科罚金,如判决主文内漏未记载,而因被告身体、教育、职业或家庭等关系,执行显有困难时,被告及检察官均有声请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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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1月2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4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41 条 ( 24.01.01 )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01 条 ( 24.01.01 ) |
查刑法第四十一条之易科罚金,如判决主文内漏未记载,而因被告身体、教育、职业或家庭等关系,执行显有困难时,被告及检察官均有声请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