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7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36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37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38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18年8月2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18 页 | |
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吸食鸦片烟罪,依现经废止之禁烟法第二条规定,于该法施行后,民国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前已停止效力,在此期间之案件,自应分别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六条、第三百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办理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36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37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38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18年8月2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18 页 | |
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吸食鸦片烟罪,依现经废止之禁烟法第二条规定,于该法施行后,民国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前已停止效力,在此期间之案件,自应分别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六条、第三百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