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29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42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42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43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2月1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4 页 | |
诉愿事件因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者,固应作成决定书,此种决定书送达后,如诉愿人另提出应予受理之新事实,仍向原决定机关请求受理,其请求受理者,既系另一新事实,即无一事再理之嫌,自得予以受理,不必撤销前此之原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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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43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2月1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4 页 | |
诉愿事件因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者,固应作成决定书,此种决定书送达后,如诉愿人另提出应予受理之新事实,仍向原决定机关请求受理,其请求受理者,既系另一新事实,即无一事再理之嫌,自得予以受理,不必撤销前此之原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