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75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474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475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476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4月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1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495 条 ( 24.02.01 ) |
甲省某县,虽划归乙省管辖,关于该县民事诉讼,应专属于原第二审法院管辖之再审事件,依民事诉讼法第四九五条规定,仍应以甲省原管辖之第二审法院,即原第二审法院,为其管辖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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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5年4月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1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495 条 ( 24.02.01 ) |
甲省某县,虽划归乙省管辖,关于该县民事诉讼,应专属于原第二审法院管辖之再审事件,依民事诉讼法第四九五条规定,仍应以甲省原管辖之第二审法院,即原第二审法院,为其管辖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