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88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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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489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4月3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1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439、475 条 ( 24.02.01 ) |
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一章所定之第二审程序,依同法第四百七十八条之规定,既于第三审程序准用之,则关于提起第三审上诉,如逾上诉期间,或对于不得提起第三审上诉,而上诉之事件,同法第三编第二章所定之第三审程序,就此既未别有规定,自应准用第三编第一章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,由原第二审法院以裁定驳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