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99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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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50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5月1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0 页 | |
管收期限,至多不得逾三月,在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第九条定有明文,如无管收之新原因,纵令案未执行完结,其债务人并无相当之保证人或保证金,亦不得于期限届满后,继续管收 (院字第四号解释参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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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50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5月1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0 页 | |
管收期限,至多不得逾三月,在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第九条定有明文,如无管收之新原因,纵令案未执行完结,其债务人并无相当之保证人或保证金,亦不得于期限届满后,继续管收 (院字第四号解释参照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