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02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501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502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503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6月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2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195 条 ( 24.01.01 ) |
中央、中国、交通三银行之钞票,既经政府定为法币,具有强制通行之性质,其有伪造或变造该银行之钞票者,自应论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伪造或变造通用纸币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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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5年6月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2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195 条 ( 24.01.01 ) |
中央、中国、交通三银行之钞票,既经政府定为法币,具有强制通行之性质,其有伪造或变造该银行之钞票者,自应论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伪造或变造通用纸币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