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04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503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504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505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6月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4 页 | |
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所为特许上诉之裁定,其所生得为上诉之效力,依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二条但书规定,并不因民事诉讼法之施行而受影响,此与施行法第十二条所载施行前仅有特许上诉之声请者,不可同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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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5年6月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4 页 | |
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所为特许上诉之裁定,其所生得为上诉之效力,依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二条但书规定,并不因民事诉讼法之施行而受影响,此与施行法第十二条所载施行前仅有特许上诉之声请者,不可同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