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28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527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528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529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9月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3 页 | |
团体协约法第十二条规定,团体协约得规定工人团体现任职员因办理会务得请假之时间,但至多每月平均不得超过三十小时等语,既定明每月平均,自应祇许其就每月分别平均计算,不得合并全年平均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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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5年9月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3 页 | |
团体协约法第十二条规定,团体协约得规定工人团体现任职员因办理会务得请假之时间,但至多每月平均不得超过三十小时等语,既定明每月平均,自应祇许其就每月分别平均计算,不得合并全年平均计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