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39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53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53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54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9月2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1 页 | |
相关法条:公务员惩戒法 第 2 条 ( 22.12.01 ) |
乡长依乡、镇、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第二条之规定系属自治职员,其与区公所助理员,均无官阶,亦无俸给,无从适用公务员惩戒法所定之惩戒处分,不能认为惩戒法上公务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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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5年9月2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1 页 | |
相关法条:公务员惩戒法 第 2 条 ( 22.12.01 ) |
乡长依乡、镇、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第二条之规定系属自治职员,其与区公所助理员,均无官阶,亦无俸给,无从适用公务员惩戒法所定之惩戒处分,不能认为惩戒法上公务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