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5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56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57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18年8月26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35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按修正武汉临时商事法庭条例第一条所谓商人及债权、债务云者,系指现金集中前均为商人因商行为而成立之债权、债务而言,与普通债务应属于法院受理者毫不牵混。至第五条既明言法院审判,尚未终结应行移送,其已经裁判之案件自不在内,更不生裁判有效与否之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