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6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55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56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57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18年8月26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35 页 | |
按修正武汉临时商事法庭条例第一条所谓商人及债权、债务云者,系指现金集中前均为商人因商行为而成立之债权、债务而言,与普通债务应属于法院受理者毫不牵混。至第五条既明言法院审判,尚未终结应行移送,其已经裁判之案件自不在内,更不生裁判有效与否之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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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18年8月26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35 页 | |
按修正武汉临时商事法庭条例第一条所谓商人及债权、债务云者,系指现金集中前均为商人因商行为而成立之债权、债务而言,与普通债务应属于法院受理者毫不牵混。至第五条既明言法院审判,尚未终结应行移送,其已经裁判之案件自不在内,更不生裁判有效与否之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