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90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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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591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12月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53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873 条 ( 19.12.26 ) |
抵押权人依法声请拍卖抵押物,在声请时,债务人或第三人如无争执,即可迳予拍卖,无庸经过裁定,业经院字第一五五三号及第一五五六号解释有案。此项拍卖,在拍卖法未颁布施行以前,应准照不动产执行之程序办理,既亦经第一五五三号解释内叙明,则遇无合格承买人时,自得适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及补订民事执行办法关于减价之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