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09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60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60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1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月6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0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0 条 ( 24.01.01 ) |
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所定有配偶之人,并无年龄限制,无论已否满二十岁之男女,如经和诱脱离家庭,即成立本项之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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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月6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0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0 条 ( 24.01.01 ) |
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所定有配偶之人,并无年龄限制,无论已否满二十岁之男女,如经和诱脱离家庭,即成立本项之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