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13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612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613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14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月1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4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08 条 ( 24.01.01 ) |
羁押期间之限制,原为保护被告自由而设,不得因承办人员之更调而更新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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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月1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4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08 条 ( 24.01.01 ) |
羁押期间之限制,原为保护被告自由而设,不得因承办人员之更调而更新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