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81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680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681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82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5月2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3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347 条 ( 19.12.26 ) |
因代物清偿而移转不动产所有权者,系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之有偿契约,应准用买卖之规定,按照卖契投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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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6年5月2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3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347 条 ( 19.12.26 ) |
因代物清偿而移转不动产所有权者,系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之有偿契约,应准用买卖之规定,按照卖契投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