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10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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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11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0月1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1 页 | |
相关法条:商标法 第 27 条 ( 24.11.23 ) |
商标法第二十七条,关于呈请再审查之期间,既定明自审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以内,则此项期间,自应由审定书送达之日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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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0月1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1 页 | |
相关法条:商标法 第 27 条 ( 24.11.23 ) |
商标法第二十七条,关于呈请再审查之期间,既定明自审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以内,则此项期间,自应由审定书送达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