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12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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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13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0月29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3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238 条 ( 24.02.01 ) |
依民事诉讼法第二三八条规定,裁定经宣示或送达后,法院始受羁束,来问情形,前后两裁定,既属同时送达,则前裁定系在未送达前,即已废弃可知,法院自行废弃其未受羁束之裁定,尚非法所不许,虽前裁定亦经送达,但业被废弃,自不因送达而生羁束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