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13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14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15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4月19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4 页
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860 条 ( 19.12.26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有抵押权之债权,就抵押物之卖得金,本得先受清偿,不因抵押物之查封,系由债务人拖欠公款而受影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