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59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75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5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6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7月2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7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1 条 ( 24.01.01 ) |
为调查公民资格而设之户口册,系属公文书之一种,该册认为确有公民资格者之姓名上,加以相当标识后,其有非法涂销该标识,致销灭他人合法之公民资格者,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一条之罪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75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5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6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7月2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7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1 条 ( 24.01.01 ) |
为调查公民资格而设之户口册,系属公文书之一种,该册认为确有公民资格者之姓名上,加以相当标识后,其有非法涂销该标识,致销灭他人合法之公民资格者,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一条之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