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68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767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68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69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8月3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4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、55 条 ( 24.01.01 ) |
甲与有夫之妇乙相奸,嗣因恋奸起意将乙诱逃,应依相奸及意图奸淫而和诱二罪并罚,若甲以奸淫目的诱乙出逃,行至中途始与奸淫,应就相奸及意图奸淫而和诱二罪,从一重处断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767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68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69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8月3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4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、55 条 ( 24.01.01 ) |
甲与有夫之妇乙相奸,嗣因恋奸起意将乙诱逃,应依相奸及意图奸淫而和诱二罪并罚,若甲以奸淫目的诱乙出逃,行至中途始与奸淫,应就相奸及意图奸淫而和诱二罪,从一重处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