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79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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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8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9月1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4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873 条 ( 19.12.26 ) |
(一)抵押权人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,与债务人另订延期清偿契约,附以延期以内不为清偿,即将抵押物交与债权人管业之条件,则与自始附此条件者无异,应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条第二项规定,认其约定为无效。
(二)拍卖抵押物之最低价额,依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,应以估定之价额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