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87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786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87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88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9月2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1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912、923 条 ( 19.12.26 ) |
转典契约与典权让与契约,性质各别,因之典期届满后,依法取得典物所有权之利益,亦异其归属。原呈第一例,系转典契约,该利益应属于乙,第二例名虽转典,实系典权让与契约,该利益应属于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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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7年9月23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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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条:民法 第 912、923 条 ( 19.12.26 ) |
转典契约与典权让与契约,性质各别,因之典期届满后,依法取得典物所有权之利益,亦异其归属。原呈第一例,系转典契约,该利益应属于乙,第二例名虽转典,实系典权让与契约,该利益应属于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