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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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18年12月1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52 页 | |
依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初级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,原则上应以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为限,最重本刑超过三年,而归初级法院管辖者,则以同条第二至第八各款为范围,禁烟法第六、第八、第十各条之罪,最重主刑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又不在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八款列举范围之内,第一审应由地方法院管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