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4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793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94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95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0月1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8 页 | |
相关法条:商标法 第 1 条 ( 24.11.23 ) |
以自己之商号,作为商标呈请注册,如其商号文字之组织特别显著,既与商标法第一条规定相合,即应准予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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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0月1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8 页 | |
相关法条:商标法 第 1 条 ( 24.11.23 ) |
以自己之商号,作为商标呈请注册,如其商号文字之组织特别显著,既与商标法第一条规定相合,即应准予注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