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9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79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9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0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0月2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32 页 | |
相关法条:诉愿法 第 3 条 ( 26.01.08 ) |
卷烟公卖分处既隶属于卷烟公卖处,则人民不服该分处之处分,提起诉愿时,依诉愿法第三条之规定,自应由其直辖上级官署之卷烟公卖处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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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0月2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32 页 | |
相关法条:诉愿法 第 3 条 ( 26.01.08 ) |
卷烟公卖分处既隶属于卷烟公卖处,则人民不服该分处之处分,提起诉愿时,依诉愿法第三条之规定,自应由其直辖上级官署之卷烟公卖处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