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20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819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20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21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1月3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2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923 条 ( 19.12.26 ) |
典权契约载明典期三年,期满后任凭出典人银便回赎者,仍属定有期限之典权,如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,经过二年尚未回赎,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,应许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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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1月3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2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923 条 ( 19.12.26 ) |
典权契约载明典期三年,期满后任凭出典人银便回赎者,仍属定有期限之典权,如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,经过二年尚未回赎,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,应许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