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24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823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24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25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2月1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6 页 | |
相关法条:诉愿法 第 4 条 ( 26.01.08 ) |
行政官署对于不特定人所为之处分,不适用送达程序,一经张贴布告,即应生效,如对于该处分有所不服,其诉愿期间,应自布告之次日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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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2月1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6 页 | |
相关法条:诉愿法 第 4 条 ( 26.01.08 ) |
行政官署对于不特定人所为之处分,不适用送达程序,一经张贴布告,即应生效,如对于该处分有所不服,其诉愿期间,应自布告之次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