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27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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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28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2月2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8 页 | |
教育会法并无会员得请他人代替出席之规定,如由他人代办参与选举,其所投之选举票,自属无效,惟被选人,除去该票,仍能当选者,亦不因此而受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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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2月2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8 页 | |
教育会法并无会员得请他人代替出席之规定,如由他人代办参与选举,其所投之选举票,自属无效,惟被选人,除去该票,仍能当选者,亦不因此而受影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