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39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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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4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1月2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7 页 | |
相关法条:陆海空军刑法 第 61、84 条 ( 26.07.02 ) |
陆海空军刑法,固为关于身分之特别法,在通常情形,军人犯罪,自应较诸其他一般刑罚法令优先适用,唯该法施行之后,其他一般刑罚法令,如因特殊情势之需要,重为修改,并附加特别加重条件,其改定之刑,更较该法为重者,自应注意制定新法之精神,而适用加重之规定。军人结伙抢劫,因该法与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所定之刑相等,固应仍依该法处断。至于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者,在禁烟治罪条例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均附有加重条件,其处刑且较该法为重,如所犯合于各该条例之规定,自应适用各该条例处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