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3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83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84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1月24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7 页

相关法条:陆海空军刑法 第 61、84 条 ( 26.07.02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陆海空军刑法,固为关于身分之特别法,在通常情形,军人犯罪,自应较诸其他一般刑罚法令优先适用,唯该法施行之后,其他一般刑罚法令,如因特殊情势之需要,重为修改,并附加特别加重条件,其改定之刑,更较该法为重者,自应注意制定新法之精神,而适用加重之规定。军人结伙抢劫,因该法与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所定之刑相等,固应仍依该法处断。至于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者,在禁烟治罪条例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均附有加重条件,其处刑且较该法为重,如所犯合于各该条例之规定,自应适用各该条例处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