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42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841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42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43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2月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9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78 条 ( 24.02.01 ) |
父母为其未成年之子女与他人解除婚约,所受败诉之判决,关于讼费部分得向该父母执行者,以该父母系判决所列之诉讼当事人为限,若仅列为法定代理人,即不问其子女有无私财,均不得就法定代理人之财产,予以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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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43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2月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9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78 条 ( 24.02.01 ) |
父母为其未成年之子女与他人解除婚约,所受败诉之判决,关于讼费部分得向该父母执行者,以该父母系判决所列之诉讼当事人为限,若仅列为法定代理人,即不问其子女有无私财,均不得就法定代理人之财产,予以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