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47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846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47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48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2月1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5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( 24.01.01 ) |
审判官应行回避而参与审判,其判决自属违法,但第二审对于第一审违法之判决,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但书情形得发回原审法院外,应予撤销改判,无须发回更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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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8年2月1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5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( 24.01.01 ) |
审判官应行回避而参与审判,其判决自属违法,但第二审对于第一审违法之判决,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但书情形得发回原审法院外,应予撤销改判,无须发回更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