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7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87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87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4月24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3 页
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1001 条 ( 19.12.26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人民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,但不能因信仰宗教而免其法律上之义务,故妻矢志为尼,不得认为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条但书所谓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