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78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877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78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79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4月2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3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1001 条 ( 19.12.26 ) |
人民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,但不能因信仰宗教而免其法律上之义务,故妻矢志为尼,不得认为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条但书所谓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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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8年4月24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3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1001 条 ( 19.12.26 ) |
人民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,但不能因信仰宗教而免其法律上之义务,故妻矢志为尼,不得认为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条但书所谓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