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80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1879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880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81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4月2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04 页 | |
相关法条:诉愿法 第 7 条 ( 26.01.08 ) |
本院院字第七一○号解释所谓如尚未予驳回,系指受理诉愿或再诉愿官署之决定书原本尚未作成而言,设再诉愿人于决定书原本作成后,始将再诉愿书法定程式更正(新诉愿法称补正),受理再诉愿之官署,仍依法定程序作成正本,分别送达,原无不合。惟在决定书正本未送达前,该决定书尚未对外发生效力,受理再诉愿之官署,并不受其拘束,如认为有必要时,亦得注销决定书,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