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99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900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901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7月18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20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关于民事诉讼部分,为对于民事诉讼法之特别法,其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定抗告期间,系对民事诉讼法所定一切抗告期间之特别规定,并非专对同法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而设,故审判官所为关于声请命供担保之裁判,或关于诉讼救助之裁判,无论所用名称为批谕,抑为裁定,其抗告期间,均应适用同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