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919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920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921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9月18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0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前平政院就各省区行政诉讼所为裁决,其裁决日期,在各该省区隶属国民政府之后者,当然无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