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982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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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983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4月16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4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201、202、480 条 ( 19.12.26 ) |
金钱借贷约定以铜币为计算,而无必须返还铜币之特约者,如以法币折合铜币偿还,依民法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,应按返还时财政部所定兑价计算,至其他以铜币定给付额,而未订明应以铜币为给付者,依同法第二百零二条之法意推之,债务人如以法币折合铜币给付,亦应按给付时财政部所定兑价计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