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201号解释 中华文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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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2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19年1月1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69 页 | |
孀妇再醮,法所允许,来函情形,不成立遗弃之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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孀妇再醮,法所允许,来函情形,不成立遗弃之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