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2012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2011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2012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2013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5月3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4 页 | |
法院选任会计师或其他有计算技能之人清算账目,即系命行鉴定,因此所需费用,自应适用关于鉴定之规定,其嘱托公署或团体陈述此项鉴定意见或审查之者,亦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条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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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9年5月3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4 页 | |
法院选任会计师或其他有计算技能之人清算账目,即系命行鉴定,因此所需费用,自应适用关于鉴定之规定,其嘱托公署或团体陈述此项鉴定意见或审查之者,亦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条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