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2029号解释 中华文库
←司法院院字第202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202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203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7月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6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7 条 ( 24.01.01 ) |
甲得其妻乙同意,立契将乙价卖与丙,虽乙与甲尚未正式离婚,但乙、丙如因误认甲、乙间之婚姻关系已经消灭,而再行结婚,即属欠缺重婚故意,自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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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3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7月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6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7 条 ( 24.01.01 ) |
甲得其妻乙同意,立契将乙价卖与丙,虽乙与甲尚未正式离婚,但乙、丙如因误认甲、乙间之婚姻关系已经消灭,而再行结婚,即属欠缺重婚故意,自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罪。